官司没打案件没立,当事人27万“打水漂”?细数那些被除名的律师
5月9日,潇湘晨报曝光了湘潭市一名律师为当事人工伤维权案件,该律师竟然收取27万余元的天价“律师费”,然而更令人气愤的是,当事人迟迟没有收到案件进展信息,直到今年4月初,当事人去法院询问案件进展才得知,案件根本没有立案。
当事人到律所讨说法才得知,代理律师签订合同未经律所盖章,收费未交律所开票,逃避了律所的监督管理。这起案件属于私自办案。该律所主任直言:“这个事情简直不可理喻,实属疯狂。”代理律师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律所管理秩序,对律师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且涉嫌诈骗犯罪。目前,律所已经解除聘用关系,将该律师除名。
近些年,因为种种违法违规行为而被除名的律师不在少数,其中包括假冒身份进行虚假宣传、在职期间殴打同事、故意扰乱工作秩序等等劣迹,并在行业内引发诸多讨论和关注。梳理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对于净化律师队伍有警示意义。
2018年初,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在网络媒体、朋友圈、业务介绍中处处宣传自己是合伙人,被广东省律师协会认定为涉嫌虚假宣传。
熟悉法律的可能知道,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有条件的,至少是执业满三年。而张某正式作为执业律师是2015年9月22日,执业未满三年,却处处以“合伙人律师”自称。
这种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其中就包括第十三条,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如果说虚假宣传属于行业内的“小打小闹”,那么直接动粗、非法侵占律师费、跨所执业就和律师的谦谦君子形象相差甚远。
2017年2月,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发布《关于对张新年予以除名的决定》称,张新年律师因在职期间殴打同事、故意扰乱工作秩序、非法侵占律师费、恶意诋毁律师事务所、跨所执业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行为,且屡教不改,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凯诺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43条决定对其予以除名。
该事件的火爆程度至今可从网络上寻得诸多痕迹。在百度、知乎等上可以搜索到诸多信息,包括《关于对张新年予以除名的决定》的公告。
细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一一寻得缘由,包括:在职期间跨所执业、非法侵占律师费、恶意诋毁律师事务所等红线。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其中就包括:(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此外,《律师法》第五十条也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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